第 63 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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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之前,司法官员向当事人宣告相关法律要求,并且强调不得伪证,诬告要反坐。”伍爱华解释道:“和庭前宣誓是一个程序。”
【乖乖,古代这流程还挺先进】
【作证之前发个誓,英美法系老操作了,该不会是和我们老祖宗学过去的吧?】
“讯问的话,就是当场询问当事人、证人,做好记录,这里汉朝还有个‘传复’的手续,是说二天后重新把人找回来再问一遍,看看和之前的记录有没有出入,好判断有没有人说谎。”
“至于刑讯,大家就都知道了,找不到结果的时候,严刑拷打当事人或者嫌疑人,获得他们的口供。”
“在古代,单凭口供也是可以定罪的,不像我们现在,就算当事人自己承认,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,也不能判定他有罪。”
【其实这样减少了刑讯的出现】
【口供毕竟能够造假,万一是替人顶罪呢?】
【人家古代就是为了有人能顶罪,所以没有修改这些规定?】
“此外,汉朝还有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,也就是‘杂治’,”伍爱华继续解释道:“至于读鞫,其实就是相当于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当庭宣读案情确认书。”
“论决是判决,乞鞫则类似于上诉。”
【还有上诉制度啊!】
伍爱华看到弹幕,解释道:“汉朝规定,如果对判决不服,判刑两年以上的可以在判决后二个月内请求重新审理。”
“但是和现代不一样的是,重新审理不是上诉,是由原本的机构进行审理,就是说原本是县令给你判决的,你不可能乞鞫之后就变成郡守给你审理。”
“而且关于刑事诉讼,我们国家有个原则,叫做上诉不加刑,”伍爱华解释道:“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,仅仅是上诉并且审理期间确定只有这些犯罪行为,那么二审法院是不能够给被告人加刑的,就算二审法院觉得被告人应该死刑但是一审只给他判了七年,也不能增加刑罚。”
“不能增加刑罚,但是能够减轻刑罚,所以被告人在收到判决的时候,就不会因为担心后续刑罚变严重而不敢上述,这也是为了保护被告人上诉的利益和权力。”
“但是在汉朝,很明显是没有这么一项规定的,乞鞫的结果,很可能还会加重原本的处罚。”
“不过汉朝的规定也有人性的一面,就是在被告人不方便的时候,被告人的家人也可以代替他乞鞫,以免错过了二个月的上诉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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