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卷 刑警异闻录 第二章 劫财未获害命灭门 黑云杀手落入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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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案后拉开大门木栓,掩门而出。
2、作案人数。一人单独作案,外围现场和中心现场均未发现有第二个人的足迹。
3、身材身高。作案者脚穿横线条塑料泡沫底布鞋,从提取的十多枚足迹判断,此人身高在1.72—1.76CM,身材偏瘦。
4、年龄文化。“黑云杀手”四字虽然采用手指沾血涂抹,但由于手套浸血很多,笔划连贯,形状正常,没有伪装。从而可以根据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,判断出作案者年龄在二十五至三十五之间,文化程度在初中左右。
5、作案过程。作案者进屋后,戴上手套,从厨房间找到一把菜刀,拿在手中。然后越过中房,进了东间卧房,用菜刀撬开了衣橱门锁,并在橱内、抽屉里作了翻动。可能是因撬压、翻动声惊醒了死者,作案者用菜刀乱刀劈死了床上三人后,继续用菜刀撬开写字台抽屉,逐个翻动。最后用手指蘸着死者鲜血,在写字台桌面上写下“黑云杀手”四字,回到中间房,将菜刀丢在小桌上,拉开中间大门木栓,开门离去。作这样判断的依据,是撬压挂衣橱、五斗橱以及翻动橱内抽屉时,没有血迹反映,而撬压翻动写字台时,已是到处血迹斑斑。
6、案情性质。谋财害命,抢劫杀人。从作案者的作案过程,可以看出,作案者入室的原始目的是盗窃。理由是入室后首先是撬橱,并进行翻动。当声响惊醒了死者,乱刀砍去,由盗窃演变为抢劫杀人。法律规定,作案者在进行盗窃时被发现而杀人者,应定为抢劫杀人。
7、案发时间。从死者尸体尸僵尸斑形成的状况推测,死亡至尸检已有十二小时以上。从死者残留胃内容推测,死者死亡时间在最后一次进食后的三小时左右。以这两项推测数据为基础,结合当时的气候、顾海龙夫妇的生活习惯,可以断定案发时间为二十二日夜十时前后。
窗外北风凛冽,寒气袭人,室内烟雾缭绕,气氛肃然。在反复斟酌后,侦查领导组作出了几项决定:一是侦查范围暂先确定为以五星镇为中心的四个乡镇,其中包括与五星镇毗邻的临江县三港镇。二是对具备作案条件的男性进行全面排查,逐个见底。三是组织专门人员彻底查清与顾海龙一家有过接触联系的人员。四是要特别注意平时喜爱阅读武侠小说、经常去录相播放点观看动作片的青年。五是排查工作分组包片,责任到人,第一阶段排查限时十天完成。
当我们回到五星镇旅馆时,已是深夜二点。旅馆的棉被单薄而又长度不足,裹住了脚,肩头落在外面,盖住了肩头,腿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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