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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就是他们提供的现场侦查实验的证明材料,这份材料证明:一、在十余米左右的距离内,在毫无人工光照的条件下,凭借月光是可以基本准确地辨别出所熟悉的人的轮廓,相貌,姿态和衣着的;二、橙黄色的尼龙绸登山服在月光下呈银灰色。
这两份证据材料是对施季虹证词的强有力的支持,在听众席上引起了显著的反响。审判长令法警取出从卢援朝家里搜获的那件橙黄色的登山服,向卢援朝出示。
“被告人,这是你的登山服吗?”
卢援朝探着脖子辨认了一下,抬起头说:“好像是我的。”
审判长不满于他的模棱两可,“你看清楚,究竟是不是?”
卢援朝又辨认了一下,说:“是,是我的,可那天我根本没穿。”
“嗡——”听众们显然对他的一味否认不满意了,卷起一片嘲笑的声音。
审判长简短地向身边的两位陪审员征询了一下,断然宣布庭审调查结束。
审判程序进入了法庭辩论。
公诉人发言,他的辞色都是踌躇满志的。
“审判长,人民陪审员:我的话很简短,从刚才庭审调查中所看到的大量人证物证上,足以说明被告人犯有起诉书中所提出的罪名,被告人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,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完全是徒劳的。被告人接受外国特务机关的任务,出卖祖国、背叛人民,罪行是重大的,后果是严重的,为了保卫国家人民的利益,维护法律的尊严,被告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,这是毋庸多言的。在此,我所要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,我国法律是包含了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的精神的,被告人在预审期间和刚才的法庭调查中仍然坚持反动立场,无理抵赖,只有负隅顽抗之心,毫无悔罪改过之意,这说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是很大的,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一点,从重予以惩处,我的话完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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