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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连着看了几个,大多是些盗窃案,还有伤害,抢劫,诈骗,也有绑架、强奸、凶杀等恶性案件,看卷宗数量不少,可见这镇海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还是比较高的。不过这些都是已经破案了的,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当场擒获罪犯扭送官府依律治罪的。估计那些还没有破的案件的卷宗不在这里。
他一个个卷宗仔细地看,想了解一下古代的案件类型和发案特点,为以后侦破案件积累相关资料。
他看到一卷凶杀案卷时,定住了。
因为此前看的案件,多是当场抓获或者罪犯投案的,证据都没什么问题,可是这一件,不一样。
这案卷宗名叫王老大杀妻案。嫌疑人王老大被控掐死了自己的妻子。可是嫌疑人死活不承认自己杀人了。案发是在屋里,没有第三人在场,也就是说,案件没有直接目击证人。更加麻烦的是,这案子还是时隔大半个月之后才发案的,尸体已经高度腐败。
唯一能证明是他杀的,是仵作检验发现尸体的牙齿变成了玫瑰红色!而古代验尸的权威著作《洗冤录》上明确说了,这是缢死、掐死或者勒死的结果。宋慈的《洗冤录》又是古代衙门审理案件的权威依据,当然也就顺理成章地定罪了。
所以,这案件嫌疑人被控掐死了她的妻子。可是,嫌疑人不承认这一点,只承认两人发生过激烈的争吵,有一些推攘,但是绝对没有掐死她。
这本卷宗很薄,因为嫌疑人一直不认罪,又没有别的证据,这让司徒策陷入了沉思。
类似的案件在现代,一般都作为证据不足不移送起诉,但是,古代会如何处理,司徒策不知道。从案卷已经移送到刑名师爷这里这一点来看,说明已经进入治罪程序。因为案件审理一般都是先由刑房提出处理意见,然后报送刑名师爷,由刑名师爷复核意见之后,附加自己的意见,再报送知县,知县然后升堂问案,如果证据确凿,拟出意见没有异议(一般知县都是按刑名师爷的意见处理)便可下判,然后根据权限上报复核审批。如果无罪,就当堂释放了。
明朝刑罚分五种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基层的州县一级衙门,可以直接决定处以笞刑和杖刑的小案件,这类案件州县决定就行了,不需要上报。而知府可以决定需要判处徒刑的案件,省一级的提刑按察司可以决定流刑的判决。而死刑,则必须层报到大理寺和刑部,最后报请皇帝决定。
古代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没有上诉权的,也不存在现代社会的检察院之类的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,案件都是由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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