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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免得皮肉受苦!”
一听这话,知春只吓得花容失色,一个劲磕头说:“大人,民女冤枉啊!我没有杀三姨娘,我没有啊。”
宋同知和宋芸儿本来听杨秋池说得好好的,怎么突然有此一问,而且还那么的肯定。
其实,这是杨秋池没有办法的办法,这个两年前的陈年旧案,被害人死在密室里,门窗紧锁,没有外人潜入的痕迹,屋里除了三岁的小孩山儿,就只有丫鬟知春和奶妈吕氏,这两个人当然有重大嫌疑。
这种情况,用排除法是可以定罪,但是,排除法只适用于有罪推定,也就是说,先估计被告有罪,然后找他有罪的证据,有时候,甚至可以让被告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罪,如果不能证明,就认定他有罪,如果不肯承认,就刑讯逼供。
这种排除法作为认定犯罪的方法,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只有一个罪名适用,就是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”,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,财产远远多于收入,就推定其财产来源非法,如果该国家公务员不能说明自己超出收入的部分是合法所得,则认定为非法,据此追究刑事责任。
除了这个罪名之外,其他的犯罪认定的证据全部都要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,这就是所谓的“罪不自证”,也就是说,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犯罪,更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犯罪。证明犯罪是公诉机关的事情,不能证明,就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。
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,但现实生活中,一些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,仍然会使用这种排除法来认定犯罪,由于这种方法结论缺乏唯一性,一旦排除有遗漏,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,所以,单纯使用这种方法认定犯罪提起的公诉,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,至少不会得到受过严格法律科班教育的法官的支持。
杨秋池当然知道这些,但现在是几百年前的明朝,这时候认定犯罪实行的就是有罪推定,既然这是合法的,犯罪嫌疑人又只有这两个,自己又没有其他可靠的线索,于是,杨秋池决定使用这种方法来侦破。尝试一下古人认定犯罪的方法。
有罪推定加刑讯逼供,作为破案手段,虽然不符和人权观念,但未尝不是一种很有效的破案方法,所以才会有那么多刑侦人员热衷于刑讯逼供,就因为这种方法简便有效。
不过,这种方法认定犯罪,一旦判断失误,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是不可估量的,也是不符合人权精神的,所以才会被现代法治所摒弃,这种行为当然也是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整治的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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