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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·华歆传》记其时华歆为司徒:

三府议:“举孝廉本以德行,不复限以试经。”歆以为“丧乱以来,六籍堕废,当务存立,以崇王道。夫制法者所以经盛衰,今听孝廉不以经试,恐学业遂从此而废。若有秀异,可特征用,患于无其人,何患不得哉!”帝从其言。

又《北堂书钞》卷七九:

王郎论考试孝廉云:臣闻“试可乃已”,谓试之以事,非谓试之以诵而已。

查《三国志·魏书·王朗传》,王朗于文帝一朝为司空,此议又明为“考试孝廉”而发,当即“三府议”之内容。黄初三年察举诏以儒生、文吏分科,而“三府议”却只就“试经”立论,亦可印证以文法举孝廉者必定为数极少。

这次“三府议”的重要意义,在于它将对察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决定。在前面几章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看到,汉代孝廉察举到了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出现之时,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。这三种因素就是,注重道德人格的“以德取人”因素,它依据于举主的了解和舆论的评价;注重吏能功次的“以能取人”因素,它依据于“授试以职”与“必累功劳”之法;注重知识检验的“以文取人”因素,它依据于孝廉的经术笺奏之试。而我们看到,曹魏初年的“三府议”中,恰恰出现了与之相应的三种意见。

“举孝廉本以德行,不复限以试经”的意见,所依本的是“以德取人”的原则,希望取消试经而复孝廉设科之本意。在东汉实行阳嘉制后,张衡等人已有这种意见。王朗则主张“试之以事”,反对“试之以诵”,并引《尚书》以助其说。“试可乃已”语出《尧典》:“岳曰:异哉,试可乃已。帝曰:往,钦哉。”伪传:“未明其所能,而据众言可试,故遂用之”;孔颖达疏:“惟鲧一人试之可也,试若无功,乃黜退之”。可知王朗是主张以职事试功能的,其所依本的是“以能取人”原则,反对经术记诵之考试。至于华歆所欲维护的,当然是“以文取人”的试经之法了。

对于德行、功能与经术,大约没有人认为应该独取其一而弃置其余,所争的只是选官时应偏重哪一标准或环节。但这就已经是举足轻重的了,因为这就意味着汉代察举经发展而制度化了的上述三种因素与倾向,至此已经到了一个要决定何去何从的三岔路口。华歆时为司徒,他以为孝廉应以试经为主,“以崇王道”;如有“秀异”,可另行采取“特征”的办法。由于华歆之争,孝廉试经之制得以保存下来并继续发展下去。至明帝太和二年之诏,明确了“贡士以经学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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